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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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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对价无须相等原则:

对价的价值大小不是法院所关心的,只要存在对价,那么为此作出的许诺就可以强制执行。

过去的对价无效原则:

如果某人为他人履行了某项劳务而没有得到后者的允诺,或者没有理解为将被付给报酬,那么后来所作的对该劳务付酬的诺言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承诺的对价原则:

如果某人在履行原有的合同义务时,并未对新的承诺提供新的对价,那么不能通过法院强制其履行新的承诺。

平内尔原则:

即使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归还部分欠款的办法来抵消全部债务,债权人仍然享有追索余款的权力,因为债务人未对此许诺提供新的对价。

不得自食其言原则:

一方如果以言辞或行动向另一方作出许诺,并确信此诺言并按照此采取了行动,那么许诺的人必须履行其诺言。

对价必须真实原则:

对价必须是合法的,且对价的价值与对方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价是否对等、是否合理适当,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仅关心对价是否存在。

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或已履行的原则:

对价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允许在将来履行的,也可以是已经履行的。

对价不能是已经存在于合同中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

已经存在于合同中的义务,即意味着法律认可并强制执行的给付,不能作为新的对价。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对价制度的基石,确保了契约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原则的应用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