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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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举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以及有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也要举证加以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请求,也应承担举证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实行无过错责任的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劳动事故等诉讼,依立法精神原告方或反诉方只需要举证证实发生了侵权后果即可,被告方必须证明对方是故意的或者是重大过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环境污染、高空抛物等侵权诉讼中,法律会明确规定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被告方证明其没有过错或损害是由原告方故意造成的。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在执行推定过错的责任中,原告方或反诉方的责任是证明自己因为对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而受到了伤害或损失;被告则必须承担举证证实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责任。
客观真实原则
民事诉讼举证应当以客观真实为原则,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禁止伪造、篡改、隐瞒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
合法证据原则
民事诉讼举证应当以合法证据为基础,不得使用非法证据,如非法获取、非法收集、非法使用的证据等。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尽力原则
当事人应当尽力收集证据,但是如果存在无法获取证据的情况,如物证已经毁损、证人已经死亡等,可以提供证据无法获取的理由,并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无需举证证明
某些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例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等。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旨在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