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利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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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利包括以下几项:
占有、使用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人有权占有和使用住宅,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这种使用权是排他的,即不受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干涉。
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
包括相邻权等,居住权人有权使用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享受这些设施带来的便利。
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的权利:
居住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和维护,以确保居住条件的舒适和安全,但修缮和维护不得超出生活居住的用途限制,且不影响所有权人对住宅其他部分的使用。
将房屋出租的权利:
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需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优先购买权:
虽然《民法典》中未明确规定居住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推断,居住权人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即在房屋所有权人出卖设有居住权的房屋时,居住权人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得房屋的权利。
排除第三人对住宅的权利主张:
居住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第三人即使基于有效的权源,也不得向居住权人主张权利,要求其解除对住宅的占有。
承担房屋管理和维修费用:
居住权人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并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以保障房屋的安全和所有权人的权益。
返还房屋的义务:
居住期届满时,居住权人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了居住权的核心内容,旨在保障居住权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同时平衡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