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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哈尔滨市公布5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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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检测是移动源污染治理的重要环节,有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牟取利益,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既扰乱行业秩序也影响大气污染防治成效。哈尔滨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测领域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罚款21.1万元

2024年7月4日,哈尔滨市香坊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抽查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放检测信息系统平台时发现,黑龙江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数据异常。次日,执法人员对该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调阅其车辆尾气检测监控视频后,发现检测人员在对十一台车辆的检测过程中,未将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筒内,而是将检测采样探头扔至车辆下方,即开始检测,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罚款21.1万元。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2.6万元

2024年7月22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放检测信息平台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辆柴油货车检测过程中转速数据大幅超过额定转速3500转,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黑烟,但该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单。经查,该检测公司出具报告单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2.6万元。

替检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违法所得120元,罚款12.6万元

车检测站有限公司涉嫌采用替检方式为检测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9月11日,哈尔滨市南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某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和现场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2024年7月30日和8月1日有两台出租车在检测时,取样管未正常连接检测设备,通过三通串联方式,使用牌照为黑A1JXXX的车辆进行替检。视频中,替检车辆停在停用的重型尾气检测线上,由该检测机构人员操作,排气管插有取样管,用替检车辆尾气检测数据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12.6万元。同时,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进行整改,在停用的重型尾气检测线上加装摄像头,录取24小时线上视频,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出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2.4万元

2024年11月8日,哈尔滨市阿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通过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对哈尔滨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过程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对3台中小型柴油货车进行加载减速法检验过程中,在车辆排放可见黑烟情况下,仍出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违反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2.4万元。

出具虚假检车报告,违法所得50元、罚款10万元

2024年9月2日,哈尔滨市香坊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放检测信息系统平台抽查车辆检测报告时,发现哈尔滨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号牌为黑AEA**5排放检测报告异常。执法人员调阅车辆号牌为黑AEA**5的尾气检测视频,该车辆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但在检测期间检车人员未上车控制发动机转速,发动机转速未变化,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要求,该单位未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检车报告。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10万元。

2024年12月13日,哈尔滨市香坊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对该单位车辆排放检测情况进行抽查,再次发现该公司出具的车辆号牌黑A98**1排放检测报告异常。执法人员调阅车辆号牌为黑A98**1的尾气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OBD检查中存在故障代码,OBD检查结果为“不合格”,该单位在OBD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对该车辆进行了排放检验,出具了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该单位未按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检车报告。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

上述典型案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李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