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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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官是一种 专职法官,其职责是在全国范围内巡回审理案件,以监督地方司法和行政工作。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12世纪由亨利二世重新确立,由王室法院定期派出巡回法官去全国各地巡回审案。
巡回法官通常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他们可以是从业10年以上的高级律师或担任纪录法官5年以上。巡回法官在郡法院中审理民事案件,在刑事法院中审理中等程度的刑事案件。每个郡法院都有一名或几名巡回法官,但他们并不固定在一个法院审案,可以根据大法官的请求,在高等法院中出庭问案。
此外,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负责二审或再审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巡回法庭的法官是不固定的,搭配上也没有严格的组合关系,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总结来说,巡回法官是一种专职法官,负责在全国范围巡回审理案件,监督地方司法和行政工作,他们由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并且可以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中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