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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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和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以及货币和有价证券。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包括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该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无效行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财产。
企业破产而收回的投资、联营的收益和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公司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应归还于公司的财产。
综上所述,破产财产的范围涵盖了企业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以及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还包括因无效行为被追回的财产、收回的投资和权益、以及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部分等。这些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按照法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