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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需要哪些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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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需要以下单位配合:

人民法院

负责受理破产申请,进行审理和裁定。

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

召集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监督整个破产清算过程,确保清算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处理破产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破产管理人

由法院指定,负责具体破产清算事务,包括财产清查、评估、处置。

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负责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报告破产清算的进展和相关情况。

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保障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债务人

配合清算组进行资产清查、债务申报等工作。

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偿还债务等。

政府相关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企业的注销登记等手续。

税务部门需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清理和结算。

劳动保障部门关注破产公司的职工权益问题,确保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清算组

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组织,成员包括有关部门、机构的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负责具体实施破产清算工作,包括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

总结:

破产清算需要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清算组的配合和协作,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