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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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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专门调查工作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勘验现场、检查物证和书证

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

鉴定、通缉等

强制性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

立案前审查工作

事实审查,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发生及是否属于犯罪案件

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包括询问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调阅相关证据材料,委托调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专门调查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线索后的工作

登记犯罪消息并展开侦查

向检察机关报告以便监督

采取不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的侦查措施,如勘验、检验、鉴定、询问、查询、调取证据等

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无证拘留,并立即向检察院报告

检察院和监委的立案后工作

监委立案后,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

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并写出初查报告

立案后转入纪委调查阶段,有明确的调查时限,必要时可延长

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如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等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这些工作旨在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