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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达到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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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药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人员要求

必须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或相关药学技术人员。

场地要求

营业场所面积需符合规定,城市药店不少于40平方米,仓库不少于20平方米;乡镇药店不少于20平方米,且不要求有仓库。

营业场所、仓库要有平面布局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设施要求

需要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

必须通过现场GPS认证,并准备必要的硬件如电脑、药柜等。

质量管理

必须建立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必须制定并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证照要求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其他要求

必须符合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要求。

城区药店应配备至少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

乡镇药店至少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

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

以上条件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开办药店前,应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