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避人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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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回避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审判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书记员:
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
翻译人员:
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翻译人员。
鉴定人员:
参与案件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勘验人员:
负责案件勘验的专业人员。
检察人员:
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侦查人员:
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及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如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综上所述,法院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这些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