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识 >

证物处理手续是什么

时间:

证物处理手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扣押物证、书证

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可以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扣押的物证、书证范围仅限于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随意扣押。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查点清楚并开列清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押清单上注明。

物品处理

对于应当扣押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存。

证物销毁

对于书证,应当提取原件并由原件持有人签章;提取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单位或个人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这些手续旨在确保证物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在司法程序中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