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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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包括: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若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若发现仲裁裁决存在特定情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