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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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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包括:

没有仲裁协议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若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若发现仲裁裁决存在特定情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