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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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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直接诉讼

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或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派生诉讼

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本身不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为股东,被告通常是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第三方。

其他救济途径

交易法救济: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组织法救济: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提案罢免不尽责的董事、高管,或请求司法解散。

行政法救济: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特定情况下的直接诉讼

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职责。

不能行使查阅权。

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解散公司。

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时间限制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则撤销权消灭。

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措施

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其他民法典或侵权法上的权利,如不作为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解约补偿权等。

以上救济方法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