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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为什么不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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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在某些情况下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原因如下: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进行该项鉴定的法定资格或技术条件,其鉴定意见将不被接受为证据。

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鉴定过程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如果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该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证据。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如果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或分析方法明显不足,无法确保其科学性和准确性,则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不一致:

鉴定意见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果存在明显矛盾,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进行合理解答,则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未经过质证:

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鉴定意见也不例外。如果鉴定意见未经过质证或质证程序不完整,则不能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属于传来证据:

鉴定意见是由鉴定机构制作的,属于传来证据,而非第一手资料,因此需要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鉴定意见虽然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在特定情形下,如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资格、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与其他证据矛盾、未经过质证等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对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科学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以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