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不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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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给公告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公告送达的条件限制
法院通常只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公告送达。
如果法院没有按照法定顺序先尝试其他送达方式,或者在未确认其他送达方式确实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就直接采用公告送达,那么这种程序是违法的。
公告送达的程序复杂性
公告送达的程序较为复杂,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要求和规定。
如果法院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或者公告的内容、方式或场所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公告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公告送达的成本和时间
公告必然导致审限延长,应诉的公告期由原来的78天变成48天,实际上也缩短了。
公告意味着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被告联系不上,送达工作量会增大,需要直接送达,如仍不行,再行公告。
公告送达的效果问题
公告的案子被告一般不会到庭,被告缺席,没人质证,证据上就需要法官更加细心查验,以免错判。
如果公告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或者公告的方式或场所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受送达人无法正确识别公告与自己的关联性,从而影响其参与诉讼的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不给公告主要是因为公告送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程序较为复杂。此外,公告送达可能会延长审限,增加送达工作量,且效果不一定理想。因此,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公告送达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程序合法且有效。